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A、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B、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1、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人员、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2、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3、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4、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5、落实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应。
6、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8、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9、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