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农资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确定省级农资商业储备“市场运作、动态储备、政府补助、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厘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在农资储备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构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储备品种、规模、时间(第五条至第七条) 细化储备品类,将省级农资商业储备划分为氮磷及复合肥、钾肥、救灾肥、农药、农膜五大类,明确各类别储备形式(实物储备、能力储备);规定储备规模、品种可根据调控需求动态调整;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为5年,区分不同农资品类设定6个月、12个月差异化年度储备期限。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第八条至第十条) 分别明确化肥、农药、农膜三类承储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能力、仓储设施、信用信誉等准入要求,规范承储企业选定方式,要求通过合法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明确储备任务下达流程、内容,针对结存、取消的储备任务,制定后续统筹安排机制。 第四章 储存(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规范储备仓库选址、标识设置、储存管理要求,明确储备农资质量标准、货权归属、分区存放管理规范;确定储备任务考核要求调整流程,细化承储企业数据报送频次、内容及部门汇总上报机制,强化储备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章 投放、轮换、动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明确储备农资到期投放原则,优先保障省内农业生产需求;区分钾肥、农药、农膜不同储备轮换机制,规范自主轮换、动态轮换流程及库存管控要求;明确救灾肥应急动用、储备应急投放的启动流程、指令下达、执行要求,建立健全储备调控动用机制。 第六章 资金补助(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明确补助资金类型,针对不同农资品类分别设定贷款贴息、固定金额补助方式,细化补助标准核算依据;规范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政策,助力承储企业做好储备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建立储备核查工作机制,明确核查方式、频次;针对承储企业不同违规情形,分级设定责令限期整改、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取消储备任务等处理措施,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储备全流程监督约束。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明确《办法》解释权属,确定正式实施日期,原有《湖北省省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制度》失效,并对此前已下达未完结储备任务的执行依据作出衔接规定,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