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和31号令以及我省原节能审查办法相比,重点细化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收回县级节能审查权限。31号令规定:“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及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023年我省将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市级,结合近两年实施效果以及31号令“不得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市级”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质量,将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收回至市州发改部门。 (二)完善区域节能审查要求。落实31号令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一是区域节能审查条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5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5千吨,不属于我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二是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地市级发改部门对区域节能提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 (三)明确碳排放评价要求。《实施办法》明确:省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以及按规定报请国家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按要求开展碳排放评价;地市级发改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四)强调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落实国家关于管控“两高”项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印发全省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工作通知,合理确定我省“两高”范围,优化全省“两高”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实施办法》再次明确:“两高”项目须先提请部门联审会商,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提交节能审查申请。 (五)明确节能审查验收要求。31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决定” 。为压实各级责任,《送审稿》明确了各类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的部门、具体内容和要求,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省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地市级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地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方式由地市级发改部门结合实际决定。 (六)加强政策衔接。《实施办法》明确:本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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