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加强与31号令有效衔接,保持政策一致性。一是新增碳排放评价。根据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二是加强“两高”项目管理。强调“两高”项目须部门联审会商通过后方可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同时需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及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 (二)强化分级管理。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精细化水平,压实各级责任,节能审查实行国家、省、市分级审批,并进行动态调整。一是“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二是“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50万吨)的项目,以及非“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实施;其中“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50万吨)的项目省级批复前需报国家发改委复核。三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以下,除依规可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改部门负责实施。四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千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项目,可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还明确,省发改委视情调整或暂停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地市节能审查权限。 (三)优化工作流程。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节能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公平性、公开性、便利性。此外,配套制定节能审查工作指南和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承诺模板,为各地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提供清晰工作指导和高效透明服务。 (四)细化审查标准。为增强操作性,《实施办法》对区域节能审查要求、节能报告内容、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第三方评审要求及内容、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情形、项目重大变动情形、节能审查验收等逐一进行了细化明确,确保节能审查过程标准化、流程化、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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